(二)先进个人
1. 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师教育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工作思路清晰,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强;具备良好的组织管理能力,遵循教师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结合当地教师教育工作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原则上应在教师教育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2年以上。
2. 教师教育教研、科研人员:具有较高的教师教育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积极参与教师教育教学和学术研究,在教师教育理论与实践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有较高价值的成果,为教育行政决策提供科研依据。认真研究教师培养培训新模式,多次承担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任务;在教师教育教研、科研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以上。
3. 中小学校长: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具备现代学校管理理念,拥有较系统的教育理论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重视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主动引领和带动教师专业发展,建立健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激励机制,为教师专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近3年所在学校无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在校长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以上。
4. 教师: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模范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为人师表;能够按照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积极承担青年教师教师培养、送教下乡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任务,带动本学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鲜明的教学特色,在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中具有一定的骨干带头作用和示范辐射作用。在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5年以上。
四、评选办法
(一)推荐办法。各市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县级教育部门审核、市级教育部门遴选推荐。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及厅属有关单位可按照推荐名额直接申报。各单位在确定推荐单位及个人人选后面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统一报送我厅。
(二)评选办法。省教育厅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评选出100个先进单位和100名先进个人,评选结果在教育厅网站(www.sdedu.gov.cn)进行公示。
五、奖励办法
授予单位“山东省教师教育工作先进单位”称号,颁发奖牌并通报表彰;授予个人“山东省教师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通报表彰。
六、有关要求
(一)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有关单位和高校要高度重视本次推荐评选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宣传,严格遵照评选条件,推荐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事迹突出、群众公认的先进典型。凡不符合推荐条件或推荐材料不实者取消参评资格,缺额不再递补。
(二)推荐中,各市中小学校、县级培训机构不少于本市先进单位推荐数额的30%,中小学校教师、县级培训机构工作人员不少于先进个人推荐数额的30%。
(三)被推荐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填写《山东省教师教育工作先进单位推荐表》(附件3)和《山东省教师教育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附件4)。先进事迹材料要重点突出、内容真实、文字精炼(2000字左右)。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和厅属有关单位于5月31日前将先进单位推荐表、先进个人推荐表和汇总表(附件5)一式3份及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报我厅师范教育处,同时发送电子版至邮箱:shifanchu@126.com,联系人:赵世团、路恩斌,电话:0531-81916561,地址:济南市文化西路29号1115室,邮编:25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