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统计执法程序,全面提高执法水平
6、修订和完善宁波市《统计执法文书范本》,规范执法文书格式,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保证案卷质量,使统计执法办案的整体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7、加大对县(市)、区执法人员统计执法业务的辅导,提升发现案源、询问当事人、收集证据、制作笔录等方面的工作技能。今年将以分片、分组形式对执法案卷质量进行评议,选择典型案件,结合实际进行讲解,确保每个案件情况明、办理程序清、处理结果实。
四、认真开展和完成统计稽查任务
8、各县(市)、区统计部门在积极完成上级规定目标任务的同时,要向基层单位统计人员明确依法统计的权利、义务及相关的统计法律责任,将未参加培训、不按时报送报表、报表质量不高的单位作为重点稽查对象,并及时开展统计稽查。稽查中以指导为内容,以统计单位理解统计指标、改正错误为目标,以保证统计数据质量为目的,实现统计执法为统计工作服务的初衷。
9、坚持稽查回访制度,回访对象可从被稽查单位中确定。回访中对不认真履行统计义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集中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适时开展对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及乡(镇)、街道进行统计巡查。
五、认真组织统计执法检查
10、积极开展统计执法活动,致力抓好各种大型普查工作中的统计稽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普查顺利开展和维护普查数据质量,抓住普查登记和数据上报、处理、质量抽查等关键环节,集中力量开展执法检查。市局队机关各处室要加强与县(市)区、统计部门联系与沟通,进一步掌握实行在地统计后的基层统计工作情况,发现案源及时开展执法检查。
11、积极构建局队协调、上下联动的全市统计执法体系,各级统计执法人员在查处各类案件时,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以“广宣传、重稽查、勤指导、慎处罚”为原则,对一般违法者实行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后依法处罚的“三步式”执法模式,重点查处骗取荣誉奖励、态度恶劣、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典型性统计违法案件。
六、加大统计法制工作的考核力度
12、按照上级《统计法制考核办法》要求,对年终考核前三名的县(市)、区统计局继续实行综合加分,对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不达标、年终未完成稽查任务、统计法制工作考评被列入后三名的单位原则上不予评为优秀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