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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统计局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统计局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了规范本局的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71号)精神和《浙江省统计局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暂行)》,特制定《宁波市统计局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统计局
2010年8月31日

  宁波市统计局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违法种类处罚依据适 用 情 形裁 量 标 准
1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单位规模较小,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下;单位规模中等,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15%以下;单位规模较大,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10%以下对企事业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规模较小,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上70%以下;单位规模中等,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15%以上60%以下;单位规模较大,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10%以上50%以下对企事业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规模较小,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70%以上;单位规模中等,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60%以上;单位规模较大,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50%以上对企事业组织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适用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按《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开展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统〔2010〕42号)执行。
2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单位规模较小、中等、较大,在同张统计调查表中,应填而未填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分别为20%、15%、10%以下对企事业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规模较小、中等、较大,在同张统计调查表中,应填而未填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分别为20%-70%、15%-60%、10%-50%对企事业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规模较小、中等、较大,在同张统计调查表中,应填而未填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分别为70%、60%、50%以上对企事业组织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按《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开展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统〔2010〕42号)执行。
3在统计调查中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在统计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五)项和第二款未使用暴力或威胁的对企事业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威胁但未使用暴力的对企事业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暴力的对企事业组织给予警告,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按《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开展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统〔2010〕42号)执行。
 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或者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和第二款催报单、查询书限定期限后第1日提供、答复的对企事业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催报单、查询书限定期限后第2日提供、答复的对企事业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催报单、查询书限定期限后第3日提供、答复或者拒绝提供、答复的对企事业组织给予警告,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按《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开展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统〔2010〕42号)执行。
5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答复内容不完整对企事业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复内容部分不真实对企事业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复内容完全不真实对企事业组织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按《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开展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统〔2010〕42号)执行。
6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或采取各种方式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但未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对企事业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采取各种方式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并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但未造成统计调查人员、统计执法人员人身、财产等方面损害的对企事业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暴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造成统计调查人员、统计执法人员人身、财产等方面损害的对企事业组织给予警告,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按《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开展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统〔2010〕42号)执行。
7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没有造成资料灭失的对企事业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部分资料灭失的对企事业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大部分资料灭失的对企事业组织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按《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开展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统〔2010〕42号)执行。
8迟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首次发生对企事业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发生两次对企事业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对企事业组织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按《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开展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统〔2010〕42号)执行。
9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有其他相关资料能直接证明其统计数据准确性的对企事业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有其他相关资料能间接证明其统计数据基本符合实际情况,但不能证明其数据是否准确的对企事业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其他相关资料能证明其统计数据是否准确的对企事业组织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按《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开展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统〔2010〕42号)执行。
备注:
1.裁量标准中有关指标解释:“违法数额”是指统计违法当事人上报的数额与应报数额(实际数)的差额;“企事业组织”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2.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单位规模划分按以下标准执行: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规模划分标准
较 小中 等较 大
1.工业企业年产品销售收入三千万元以下三千万元以上三亿元以下三亿元以上
2.建筑业企业年工程结算收入三千万元以下三千万元以上三亿元以下三亿元以上
3.批发业企业年销售额三千万元以下三千万元以上三亿元以下三亿元以上
4.零售业企业年销售额一千万元以下一千万元以上一亿五千万元以下一亿五千万元以上
5.交通运输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三千万元以下三千万元以上三亿元以下三亿元以上
6.邮政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三千万元以下三千万元以上三亿元以下三亿元以上
7.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三千万元以下三千万元以上一亿五千万元以下一亿五千万元以上
8.仓储业、房地产业、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业计算机报务业、软件业、其他社会服务业(含非参公事业单位)年营业收入三千万元以下三千万元以上三亿元以下三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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