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
(琼土环资储字〔2011〕29号)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益,按照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实际,现将2011年度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一)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除外),必须接受年检。探矿权延续登记、变更登记和保留的,其勘查许可证领取时间连续计算。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开工的勘查项目,探矿权人提出申请并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检。
(二)年检工作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核查的勘查项目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应检查项目总数的50%。
二、组织管理
年检工作由省厅统一部署,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年检工作的具体实施,汇总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厅。
三、年检内容
(一)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二)探矿权人是否按照勘查工作实施方案施工,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四)探矿权人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五)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
(六)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是否已履行到位。
四、材料报送
(一)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一式三份,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盖章;样式见附件1)。
(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和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项目年度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
(四)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缴纳收据复印件。
(五)本年度勘查工作总结及相关图纸。
五、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