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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矿业权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矿业权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厅各有关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省矿业权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确保矿业权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依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海南省矿业权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海南省矿业权有形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交易秩序,促进矿业权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矿业权出让、转让,以及矿业权有形市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三条 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在矿业权有形市场中公开进行。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本省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其下设的海南省土地矿产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是我省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的统一场所。各市、县不再设立矿业权交易机构及交易市场。
  第四条 交易中心负责收集、交流和发布矿业权供求信息,为矿业权交易者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和交易洽谈、中介服务等,并通过接受省内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矿业权人委托,组织实施矿业权出让、转让。
  第五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制订矿业权出让方案,并委托交易中心进行矿业权出让交易。
  矿业权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矿业权的名称;
  (二)勘查开采的矿种、地理位置、拐点及坐标、面积、地质工作程度、资源储量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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