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和基础条件。健全省、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快建设应急平台,完善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置,强化应急物资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十七)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动态修订完善。每半年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
(十八)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保障机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编制的应急预案报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安全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五、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力度
(十九)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号令)及省有关要求,重点加强对轨道交通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主要包括对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发现违法行为或重大质量隐患的,应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整改,应停工整改的要坚决停工整改,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二十)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重点加强对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行为以及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抽查,尤其是要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整改,应停工整改的要坚决停工整改,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二十一)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加强配合,及时联动,真正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和协调的工作机制。建立经常性、专项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公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质量检测等单位安全质量信息。对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暂扣或吊销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