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依法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在本省范围内异地检测的应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时,应按规定实施见证。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技术标准或者设计要求的,应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反馈,并报相关质量监督机构。
(七)严格落实监理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切实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理工作。工程项目监理部应配足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监理人员,建立安全质量监控责任制,落实监理人员安全质量监理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代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认真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经批准的监理规划和细则实施监理。根据工程要求编制旁站监理方案,对特殊部位、关键节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认真落实旁站监理制度和现场监理制度,并组织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事故预防和监控措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工程分包等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对专项方案的实施、各项质量安全措施的落实、隐患排查整治等进行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或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要严格材料进场验收。对见证取样项目应进行全过程见证管理,100%见证取样;应当检查施工监测点的布置和保护情况,比对、分析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及巡视信息。要及时组织编制监理月报,并报建设单位与监督机构;要加强现场巡视检查,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
三、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八)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方可承接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且尚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实行企业委派制度,且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按要求配足;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器具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安全检测、检查合格方可使用。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