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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意见

  (三)严格落实勘察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勘察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规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并做好技术交底。工程勘察现场作业应进行第三方全程旁站见证,见证单位应做好见证记录。

  (四)严格落实设计单位安全质量责任。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在初步设计阶段对安全质量风险评估确定的高风险工程的设计方案、工程周边环境的监测控制标准等组织专家论证。设计文件深度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并注明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安全质量的设计处理措施。要按规定和合同约定指派设计代表配合施工,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处理设计问题,做好施工全过程的跟踪服务工作和技术交底工作。

  (五)严格落实施工单位安全质量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依法实行分包的,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以包代管”;建立和完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足符合规定的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安全投入并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强化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编制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经其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严格实施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论证制度,对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复杂的深基坑、盾构区间工程应编制安全事故预防措施、控制险情和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认真落实技术交底制度,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加强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有关材料的检测,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或未经检测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针对轨道交通工程的特殊性,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辨识、评估、建档、登记、监控和动态管理,及时消除重大隐患。重点抓好不良地质地段防坍塌、特殊地质地段防涌水涌泥沙、变形监测超前预报等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落实,确保施工安全。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应迅速按规定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和安监机构,并按级别启动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严格落实第三方监测和检测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业务的工程监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资质,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实施,并及时向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提供监测报告,发现异常时,立即报告各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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