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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12年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12年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海南省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海南省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2012年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的范围、标准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照其实际差额人数和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实际工资12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其他缴费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数额后,由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收。
  二、征收时间、程序
  (一)1至3月,2011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也可在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网(www.hidpf.org.cn)下载文件、表格。
  (二)4至6月,用人单位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手册》、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审核,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确定缴费单位及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送达地方税务部门据以代收。用人单位应在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有关审核资料并确保所报送审核资料真实、有效。对逾期未报或虚报审核材料的用人单位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4至9月份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征收期。在征收期内,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地税向缴费单位发出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缴费单位按应缴数额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需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直接缴入本级财政部门财政性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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