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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清算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企业清算所得-以前年度亏损)×税率
  以前年度亏损,指清算开始日往前追溯5个纳税年度的可弥补亏损。
  第五条 企业经营期间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清算期间原则上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如存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企业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优惠(包括定期减免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等),一律适用25%税率。
  第七条 已按规定享受免税资格待遇的非营利组织,其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如未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用于公益性、非营利性目的,或者未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提请免税资格认定部门取消其免税资格,并补征全部已免征的企业所得税。

第四章 企业清算申报程序

  第八条 清算备案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相关资料。应报送的资料主要有:
  (一)企业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
  (二)清算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三)清算方案或计划书;
  (四)欠税报告表;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汇算清缴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实际经营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条 企业清算申报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手续。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报送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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