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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二)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新增财力要着力向教育倾斜,优先保障教育支出。切实做到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逐年提高,2011年、2012年要有明显提高。为客观反映财政教育投入的实际水平和努力程度,自治区将按照财政部确定的我区2011、2012年财政教育支出须达到的比例参考值,对各市、县(区)提出财政教育支出比例参考值(另行下文)。

  (三)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比重。自治区将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实施基建投资项目时,优先考虑教育发展需求,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逐年明显增加,不断改善教育发展条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把教育基建投资列为本地公共投资的重点,逐年加大预算内基建投资力度。

  三、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措教育经费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要按照国务院要求,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按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3%征收。

  (二)加大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力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综发〔2007〕765号)的规定,对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三)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各地要认真贯彻《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宁财综发〔2011〕827号)精神,从2011年1月1日起,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净收益的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计提的教育资金由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共同管理,优先安排国家和自治区实施的教育重点项目,具体项目内容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根据突出重点、量力可行的原则,积极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机构贷款。鼓励企业、个人和社会力量捐资办学、助学,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形成教育投入的多元化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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