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宁政发〔2011〕17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精神,确保实现《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到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的目标,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努力提高认识,全面落实责任
(一)充分认识加大财政教育投入重要性。教育投入是支撑建设富裕和谐新宁夏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是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保障的重点。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大力实施科教兴宁、人才强区战略,通过不断增加财政教育投入,使我区财政性教育经费从2007年的53.3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78.9亿元,年平均增长13.6%。当前,我区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职业教育快速发展,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办学条件显著改善,教育公平迈出重大步伐。在新形势下,继续加大财政教育投入不仅是提高教育发展水平的客观需求,更是推进建设富裕和谐新宁夏的迫切要求。因此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
(二)落实各级政府增加教育投入的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提高公共财政支出中教育支出所占比重。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目标任务,结合本地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切实落实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责任,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自治区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各地特别是困难地区教育投入力度,同时进一步增加本级教育支出。
二、落实法定增长要求,加大财政教育投入
(一)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教育经费预算,做到每年年初的预算安排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保证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