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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2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1)

  六、江西省消防条例
  1.将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2.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临时查封期限内,对临时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可以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七、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删除第十一条。
  八、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案件时,可以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在处理有关涉案物品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证据的,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九、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1.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检查与本条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被检查的经营者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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