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2年天津市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水样采集与保存。
  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5750.2-2006)进行。各类监测点水样采样位置:出厂水应当位于水处理完成后进入输送管道前的取水口处,末梢水一般应当为用户水龙头处,二次供水应当为蓄水池或水箱出水口处,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应当为用户取水口处,分散式供水应为家庭储水器内。水样的采集工作(城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二次供水、农村集中式供水出厂水、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应由各区、县卫生监督部门会同当地疾控中心共同完成。卫生监督部门负责被采样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执法文书的书写及现场快速检测工作,疾控部门负责水样的采集工作。
  (四)水质检验与评价。
  水质检验执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水质评价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四、水源性传染病监测
  (一)监测区域和监测人群。
  监测区域为我市纳入国家监测网的9个区县,监测人群为监测区域内的全部人群。
  (二)水性疾病监测内容。
  依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疾病监测数据,按发病日期和现住址导出包括霍乱、伤寒、副伤寒、甲肝、戊肝、细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及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等水源性传染病病例信息,并填报附表1。
  (三)突发饮用水污染健康危害事件监测。
  依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据,按日期和监测区域导出饮用水相关事件信息。其他饮用水污染事件统一填报附表2。
  五、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对纳入国家监测网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至少每季度开展1次卫生监督检查,记录监督信息,填报附表3。
  六、结果报告
  (一)各区、县在监测中发现严重的水质和健康危害问题,应当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处理。对于突发饮用水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及时向卫生部报告。
  (二)城市及农村学校的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通过“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中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系统”进行互联网直报。各区、县确定监测点后按照附表4-6登记基本信息。每季度第3个月末前,报告饮用水水质、水源性传染病监测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季度结果;于6月末前,报告水质枯水期(2-5月)检验结果;于9月末前,报告水质丰水期(6-9月)检验结果。报告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12日。
  (三)农村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水质监测信息通过“国家健康危害监测系统”中的“农村饮水水质监测系统”进行互联网直报,并按照其相关要求进行报告。相关区、县按照附表7-10登记信息,并分别于5月20日和10月20日前上报监测数据。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农村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水质监测信息的数据支持和信息共享工作。
  (四)各区、县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分析本辖区饮用水卫生状况,及时将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和报告。市卫生监督所做好全市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和监测数据的汇总和分析,于2012年12月1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至市卫生局执法监督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