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2年天津市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卫执〔2012〕128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1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2012年国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会议精神,市卫生局制定了2012年天津市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2012年天津市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科学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防范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卫生安全,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1号)及2012年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系统掌握和分析全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置饮用水安全隐患,防范饮用水污染危害人群健康,为科学决策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提供支持。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一)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根据《2012年国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将我市的8个区(市内六区、西青区、滨海新区)和1个县(蓟县)纳入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纳入全国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的区、县,要重点开展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学校供水水质监测,分析水性疾病发生和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饮用水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加强对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处置供水卫生安全隐患。
(二)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按照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技术方案开展。
三、水质监测
(一)监测点设置。
1.城市市政供水。每个区、县的全部市政供水均纳入监测网络。每个市政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每个区、县设置10个末梢水监测点,其中至少包括1个学校末梢水监测点。
2.城市自建供水。每个区、县至少将3个自建水厂纳入国家监测网,不足3个的,全部纳入,应当尽量选取不同水源和不同净水工艺的自建水厂。每个自建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和至少1个末梢水监测点。
3.城市二次供水。每个区、县至少将10个二次供水设施纳入国家监测网,不足10个的,全部纳入。其中至少包括1个学校二次供水设施。
4.农村集中式供水。每个涉农县选择20个农村集中式供水水厂纳入国家监测网,不足20个的,全部纳入,应当尽量选取不同水源的集中式供水水厂。每个农村集中式供水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和1个末梢水监测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