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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单位电话用户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八条 办理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手续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代理商必须核实申请人的有效证件,对证件进行查验后如实登记。

  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向公安、工商等部门核实有关的电话用户登记信息。相关部门对核实户籍在自治区内的电话用户身份信息的,应当提供无偿支持;对核实户籍在自治区外的电话用户身份信息的,给予协助。

  第九条 电话用户不提供有效证件或者使用假冒、伪造、变造证件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代理商不得为其办理电话用户登记手续和提供电信服务。

  第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途径告知新增电话入网用户和已入网但未办理真实身份登记或者登记信息不全的电话用户,办理真实身份登记或者按期办理补登记。

  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本企业的用户管理、营业受理系统进行认真检查,按照真实身份登记的工作要求进行必要的改造和完善,并对入网协议条款进行必要的修订。

  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向电话用户提供服务期间及终止提供服务后至少1年内妥善保存电话用户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电话用户登记信息保护制度,妥善保管电话用户登记信息。

  未经电话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电话用户登记信息转让、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给其他组织和个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与其代理商书面约定承担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和信息保护的义务和责任。代理商不能满足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和信息保护要求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委托其代办相关电话用户登记手续。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其代理商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和信息保护工作进行监督,代理商应当及时将其登记的用户信息和留存资料交电信业务经营者。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将代理商名册报自治区电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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