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
西藏自治区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话登记活动,保护电话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登记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内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是指用户在办理移动电话(含数据上网卡)入网、过户,固定电话装机、移机、过户,以及变更电话业务手续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用户名称、住址、证件类型及号码等信息进行记录保存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自治区电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按期完成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做好用户登记信息保密工作,并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情况。
第五条 用户在办理电话登记手续时,必须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其代理商出示本人或者本单位的真实有效证件原件,进行真实身份登记。
电话用户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个人办理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手续的,其有效证件是指下列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二)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有效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代为他人办理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手续的,应当同时出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七条 机关、企业办理单位电话用户登记手续的,须持本机关介绍信或者本企业营业执照,并提供电话使用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办理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