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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公告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一般违法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

给予警告

较重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已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暂停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已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二次以上违法的 

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92

会计师事务所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64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第56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

一般违法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已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暂停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已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二次以上违法的

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93

会计师事务所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64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第56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一般违法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已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暂停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已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二次以上违法的

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94

会计师事务所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64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第56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一般违法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已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暂停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已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二次以上违法的

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95

会计师事务所有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64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第56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一般违法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已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暂停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已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二次以上违法的

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96

注册会计师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65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56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一般违法

警告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

给予警告

较重违法

暂停执行业务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已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

严重违法

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已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二次以上违法的

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97

注册会计师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65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56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

一般违法

警告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

给予警告

较重违法

暂停执行业务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已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

严重违法

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已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二次以上违法的

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98

注册会计师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65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56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一般违法

警告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

给予警告

较重违法

暂停执行业务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已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

严重违法

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二次以上违法的

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99

注册会计师未执行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65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56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一般违法

警告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

给予警告

较重违法

暂停执行业务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已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

严重违法

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二次以上违法的

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100

注册会计师有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65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56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一般违法

警告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

给予警告

较重违法

暂停执行业务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已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

严重违法

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已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二次以上违法的

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1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法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6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注册会计师法》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一般违法

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批准承办审计业务,未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利益损害,检查过程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违法

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未经批准承办审计业务,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在检查过程中不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未经批准承办审计业务,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不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至五倍的罚款。

102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时,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而不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20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未给国家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2)违反规定出具一份报告;(3)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给国家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40万元以下;(2)违反规定出具两份报告;(3)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暂停经营业务。

(1)给国家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违反规定出具的报告在三份以上;
  (3)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在检查时不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经营业务一年以下(对事务所暂停其一年以下经营业务)。

严重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对事务所则予以撤销)

(1)给国家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但没有被有关部门认定为犯罪;
  (2)违反规定出具五份以上报告;
  (3)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检查时不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对事务所则予以撤销)。

103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时,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而不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20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未给国家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2)违反规定出具一份报告;(3)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给国家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40万元以下;
  (2)违反规定出具两份报告;
  (3)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暂停经营业务。

(1)给国家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违反规定出具的报告在三份以上;
  (3)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在检查时不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经营业务一年以下(对事务所暂停其一年以下经营业务)。

严重违法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对事务所则予以撤销)

(1)给国家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但没有被有关部门认定为犯罪;(2)违反规定出具五份以上报告;(3)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检查时不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注册会计师所注册会计师证书(对事务所则予以撤销)。

104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时,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而不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20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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