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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公告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轻微违法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初次违法,未中标,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处以采购金额5‰-6‰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初次违法,改变招投标结果使本单位中标,违法所得较小,违法行为后果较轻,且未构成犯罪的

处以采购金额6‰-8‰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违法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改变招投标结果使本单位中标,违法所得较大,违法行为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次以上违法的;

处以采购金额8‰-10‰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73

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投标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轻微违法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初次违法,未中标,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处以采购金额5‰-6‰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初次违法,改变招投标结果使本单位中标,违法所得较小,违法行为后果较轻,且未构成犯罪的

处以采购金额6‰-8‰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违法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改变招投标结果使本单位中标,违法所得较大,违法行为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次以上违法的;

处以采购金额8‰-10‰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7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轻微违法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初次违法,未中标,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处以采购金额5‰-6‰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初次违法,改变招投标结果使本单位中标,违法所得较小,违法行为后果较轻,且未构成犯罪的

处以采购金额6‰-8‰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违法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改变招投标结果使本单位中标,违法所得较大,违法行为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次以上违法的;

处以采购金额8‰-10‰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75

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投标人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轻微违法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初次违法,未中标,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处以采购金额5‰-6‰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初次违法,改变招投标结果使本单位中标,违法所得较小,违法行为后果较轻,且未构成犯罪的

处以采购金额6‰-8‰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违法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改变招投标结果使本单位中标,违法所得较大,违法行为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次以上违法的;

处以采购金额8‰-10‰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76

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轻微违法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初次违法,未中标,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处以采购金额5‰-6‰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初次违法,改变招投标结果使本单位中标,违法所得较小,违法行为后果较轻,且未构成犯罪的

处以采购金额6‰-8‰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违法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改变招投标结果使本单位中标,违法所得较大,违法行为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次以上违法的;

处以采购金额8‰-10‰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77

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轻微违法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提供虚假情况,但不改变监督检查结果的

处以采购金额5‰-6‰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一次的;              提供虚假情况且改变监督检查结果的

处以采购金额6‰-8‰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违法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二次以上的;                   提供虚假材料改变监督检查结果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以采购金额8‰-10‰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78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轻微违法

罚款

初次违法,且对考核结果影响较小;                                  限期内执行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

处以20000-50000元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一般违法

罚款

初次违法,但对考核结果影响较大的

处以50000-100000元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较重违法

罚款,取消资格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结果的;                                二次以上违法的。

处以100000-200000元的罚款,予以通报,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79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一般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初次违法,且未对政府采购活动已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较重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但对政府采购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限期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

80

招标采购单位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一般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初次违法,且未对政府采购活动已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较重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但对政府采购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限期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

81

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一般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初次违法,且未对政府采购活动已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较重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但对政府采购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限期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82

招标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一般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初次违法,且未对政府采购活动已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较重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但对政府采购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限期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83

招标采购单位未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一般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初次违法,且超过规定期限15天未备案;           一年内未按规定备案次数5次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较重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超过规定期限30天未备案;           一年内未按规定备案次数5次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84

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轻微违法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初次违法,且未影响评标结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违法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初次违法,但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拒不改正;                     两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改正,可并处500元-1000元罚款

85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轻微违法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初次违法,且未影响评标结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违法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初次违法,但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拒不改正;                     两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1000元罚款

86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轻微违法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初次违法,且未影响评标结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违法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初次违法,但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拒不改正;                     两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1000元罚款

87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轻微违法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初次违法,且未影响评标结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违法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初次违法,但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拒不改正;                     两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1000元罚款

88

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轻微违法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初次违法,且未影响评标结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违法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初次违法,但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拒不改正;                     两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1000元罚款

89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轻微违法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取消资格

初次违法,未影响评标结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10000元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一般违法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取消资格

初次违法,但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且未构成犯罪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0-30000元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较重违法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取消资格

拒不改正;                     两次以上违法的,且未构成犯罪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30000元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90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轻微违法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取消资格

初次违法,未影响评标结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10000元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一般违法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取消资格

初次违法,但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且未构成犯罪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较重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取消资格

拒不改正;                     两次以上违法的,且未构成犯罪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50000元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91

会计师事务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64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第56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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