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1%以上10%以下;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1%以上10%以下;
(4)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
| 可以处1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违法
| 罚款
|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10%以上20%以下;(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10%以上20%以下;(4)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
| 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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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罚款
|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40万元以上;(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20%以上;(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20%以上;(4)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5)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6)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7)多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
| 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57
| 违规列支成本费用的
|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
| 轻微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对单位财务会计结果影响较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警告,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2)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在限期内拒不改正,造成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实,且未构成犯罪的; (3)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58
| 违规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
|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
| 轻微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对单位财务会计结果影响较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警告,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2)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在限期内拒不改正,造成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实,且未构成犯罪的; (3)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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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违规进行利润分配的
|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轻微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对单位财务会计结果影响较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警告,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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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2)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在限期内拒不改正,造成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实,且未构成犯罪的; (3)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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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违规处理国有资源的
|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
| 轻微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警告,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2)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在限期内拒不改正,且未构成犯罪的; (3)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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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不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 轻微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警告,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2)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在限期内拒不改正,且未构成犯罪的; (3)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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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擅自动用国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预算法第七十四条所称“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是指:
(一)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不经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退库的;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帐户、经费帐户和其他帐户的;
(三)经理国库业务的银行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动用国库库款或者办理退库的;
(四)经理国库业务的银行违反规定将国库库款挪作他用的;
(五)不及时收纳、留解预算收入,或者延解、占压国库库款的;
(六)不及时将预算拨款划入用款单位帐户,占压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警告
| 初次违法,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对单位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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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责令改正,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通报批评
| 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63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五十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 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警告
|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10万元或造成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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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通报批评
| (1)违法所得10万元或造成损失在100万元以上; (2)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64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 一般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初次违法,且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主动与有关供应商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较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采购活动已完成; 限期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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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 一般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初次违法,且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主动与有关供应商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较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采购活动已完成; 限期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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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 一般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初次违法,且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主动与有关供应商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较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采购活动已完成; 限期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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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招标采购单位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 一般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初次违法,且对供应商的投标及中标情况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或主动与有关供应商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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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对供应商的投标及中标情况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限期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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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一般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初次违法,且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主动与有关供应商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较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 采购活动已完成; 限期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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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招标采购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 一般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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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 限期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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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招标采购单位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一般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不予提供检查材料,限期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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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故意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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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招标采购单位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违法
| 罚款
| 初次违法,未改变所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 处以20000-3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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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罚款
| 初次违法,改变所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果,违法行为后果较轻,且未构成犯罪的
| 处以30000-6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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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罚款
| 改变所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果,违法行为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次以上违法的;
| 处以60000-10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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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骗取供应商资格、中标、成交的; 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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