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47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轻微违法
| 予以通报,并处罚款。
| (1)未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的;(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1%以下;(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1%以下。
| 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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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予以通报,并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1%以上10%以下;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1%以上10%以下。
| 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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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予以通报,并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
| 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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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予以通报,并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40万元以上;(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20%以上;(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20%以上;(4)在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5)多次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 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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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轻微违法
| 予以通报,并处罚款,
| 隐匿会计资料,且未给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
| 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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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予以通报,并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1)隐匿、销毁会计资料,且给国家和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的;(2)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的。
| 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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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予以通报,并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1)隐匿、销毁会计资料且给国家和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2)销毁会计账簿的。
| 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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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予以通报,并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1)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给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在40万元以上;(2)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40万元以上;(3)销毁会计凭证;(4)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
| 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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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违法
| 罚款
| (1)未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的;(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1%以下;(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1%以下;(4)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下。
| 可以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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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罚款
|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1%以上10%以下(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1%以上10%以下;(4)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可以处1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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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罚款
|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10%以上20%以下;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10%以上20%以下;
(4)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 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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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罚款
|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40万元以上;(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20%以上;(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20%以上;(4)在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5)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40万元以上;(6)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7)多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财务会计报告。
| 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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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轻微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未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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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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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企业并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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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纠正,对企业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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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轻微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未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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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并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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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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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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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轻微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未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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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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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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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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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轻微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未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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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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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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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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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一般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经告诫能够接受监督,积极配合监督检查或者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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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经告诫不能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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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轻微违法
| 予以通报,并处罚款
| (1)未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的;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1%以下;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1%以下。
| 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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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予以通报,并处罚款
|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1%以上10%以下;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1%以上10%以下。
| 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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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予以通报,并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10%以上20%以下;(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10%以上20%以下。
| 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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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予以通报,并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40万元以上;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20%以上;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20%以上;
(4)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
(5)多次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 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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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一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轻微违法
| 罚款
| (1)未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的;(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1%以下;(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1%以下;(4)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 可以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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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罚款
|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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