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轻微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未设会计账薄占全部会计账簿20%以上40%以下,致使部分财务收支状况及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未设会计账薄占全部会计账簿40%以上60%以下,致使大部分财务收支状况及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未设会计账薄占全部会计账簿60%以上80%以下,致使财务收支状况及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严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未设会计账薄占全部会计账簿80%以上的,致使财务收支状况及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38
| 私设会计账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轻微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私设会计账薄,致使部分经济事项未能真实反映,金额在5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私设会计账薄,致使部分经济事项不能真实反映,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5000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私设会计账薄,致使部分经济事项不能真实反映,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私设会计账薄,致使部分经济事项不能真实反映,金额在50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39
|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轻微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1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严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10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40
|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轻微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薄不符合规定,金额在5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薄不符合规定,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薄不符合规定,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严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薄不符合规定,金额在20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41
|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轻微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未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的经济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对会计事项产生重大影响,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对会计事项产生重大影响,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严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对会计事项产生重大影响,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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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轻微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严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经济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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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轻微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未造成会计资料使用者经济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损失在1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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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损失在20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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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轻微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少量辅助性会计资料毁损、灭失,对整个会计年度并未造成一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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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重要会计资料毁损、灭失,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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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重要或全部会计资料毁损、灭失,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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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重要或全部会计资料毁损、灭失,造成损失在20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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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一般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经告诫能够接受监督,积极配合监督检查或者及时建立和实施相关制度。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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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经告诫仍不能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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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轻微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占会计人员总数20%以上40%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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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占会计人员总数40%以上60%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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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占会计人员总数60%以上80%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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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1)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占会计人员总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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