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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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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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
|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
|
严重违法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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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给予警告
|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或造成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
较重违法
|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给予通报批评
| 违法所得或造成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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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
|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
较重违法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给予通报批评
| 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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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给予警告
| 初次违法,造成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
较重违法
|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造成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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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给予警告
| 初次违法,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
较重违法
|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给予通报批评
| 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个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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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给予警告
| 初次违法,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且未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较重违法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给予通报批评
| 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未构成犯罪的;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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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给予警告
| 初次违法,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且未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
较重违法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给予通报批评
| 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未构成犯罪的;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个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
8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给予警告
| 初次违法,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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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违法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给予通报批评
| 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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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
| 初次违法,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对单位给予警告。
|
较重违法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通报批评
| 初次违法,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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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给予警告
| 初次违法,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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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违法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给予通报批评
| 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个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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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给予警告
| 初次违法,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
较重违法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给予通报批评
| 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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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相应财政违法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轻微违法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初次违法,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占应缴收入10%以下,且未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隐瞒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3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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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初次违法,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占应缴收入10%以上40%以下,且未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隐瞒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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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违法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占应缴收入40%以上70%以下,且未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隐瞒收入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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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违法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初次违法,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占应缴收入70%以上,且未构成犯罪的;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隐瞒财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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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企业和个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相应财政违法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轻微违法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初次违法,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占应缴收入10%以下,且未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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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初次违法,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占应缴收入10%以上40%以下,且未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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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违法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初次违法,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占应缴收入40%以上70%以下,且未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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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违法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初次违法,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占应缴收入70%以上,且未构成犯罪的;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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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企业和个人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相应财政违法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轻微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初次违法,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数额占应缴收入10%以下,且未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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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初次违法,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数额占应缴收入10%以上40%以下,且未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违法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初次违法,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数额占应缴收入40%以上70%以下,且未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违法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初次违法,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数额占应缴收入70%以上,且未构成犯罪的;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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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 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给予警告
| 初次违法,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
较重违法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给予通报批评
| 初次违法,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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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 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给予警告
| 初次违法,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
较重违法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给予通报批评
| 初次违法,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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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给予警告
| 初次违法,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
较重违法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给予通报批评
| 初次违法,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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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 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给予警告
| 初次违法,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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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违法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给予通报批评
| 初次违法,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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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 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给予警告
| 初次违法,在限期内归还全部资金,但已产生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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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给予通报批评
| 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未能归还全部资金,已造成严重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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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 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给予警告
| 初次违法,在限期内归还全部资金,但已产生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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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给予通报批评
| 在限期内未能归还全部资金,已造成严重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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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 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给予警告
| 初次违法,在限期内归还全部资金,但已产生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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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给予通报批评
| 在限期内未能归还全部资金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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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 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给予警告
| 初次违法,扩大开支在1-5万元以内; 提高开支标准在5%-10%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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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给予通报批评
| 扩大开支在5万元以上的;提高开支标准在10%以上的;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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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相应财政违法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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