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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服务程序规定》的通知

  依照法定程序取消的行政审批,根据社会的需要,可以设定为行政服务。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行政服务的,应当向行政服务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服务,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需要提供书面申请材料的,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行政服务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亲自提出申请的除外。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服务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审批申请;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应当受理的机关;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不需要提交申请材料的,或者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应当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要求提供行政服务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提供行政服务。

  第十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简化行政服务提供程序,减少提供环节,缩短提供时限,推行利用互联网、电话、传真或者邮递等方式受理行政服务申请和提供行政服务。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提供行政服务的申请后,应当当场作出是否提供行政服务的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提供行政服务的决定后,应当及时提供行政服务。作出不提供行政服务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依法提供行政服务的,属于行政复议和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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