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矿区标识牌清晰醒目,符合要求;
⑷建立储量台账,按要求完成年度储量核查和各种年报、季报、月报表;
⑸按要求完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年度自查和核查报告;
⑹建立规范的财务账目并接受检查。
2、需环保部门验收的事项:
⑴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书,并取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文件;
⑵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按照环评及环评批复文件要求,落实相应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措施;
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如污水处理设施、渣场、挡渣墙、截水沟、排水沟等),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⑷项目竣工后,向环保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取得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3、需水利水电部门验收的事项:
⑴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书》;
⑵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⑶取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4、需林业部门验收的事项:
⑴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⑵严格按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征占用林地范围实施,无越层越界采矿扩大占用林地现象,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复核验收证明。
㈢2012年底前, 大中型非煤矿山(分类标准参照国土资发〔2004〕208号文件)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大中型非煤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㈣2011年,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达标面不低于50%,煤矿示范矿井建设达标面不低于30%;2012年,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达标面不低于80%,煤矿示范矿井建设达标面不低于70%;2013年底前,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所有煤矿达到示范矿井标准。
㈤标准化创建分以下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1、企业标准化创建自评阶段(2012年3~7月)。矿山企业聘请专家,指导帮助企业实施标准化创建。生产活动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对照有关标准化建设内容和要求,建立并良好运行标准化系统,成立自评组织机构,对照标准自评确定相应等级,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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