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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九)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急工作流程,加快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协调联动、应急处置能力和临灾避险能力。县级政府要在各乡镇统筹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推进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加强临灾避险的组织,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县级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在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预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十)强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的审查、备案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工作,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为搬迁群众提供安全的生产、生活条件。

  (十一)全面开展地质灾害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公益性的地质灾害识灾防灾、预警预报、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地质灾害易发区要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技能演练,切实增强全社会防范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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