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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五)加快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县为单元,全面开展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风险区划工作,重点提高全省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及三峡库区、清江库区、丹江口库区等地区的调查工作程度,加大对乡镇集镇、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价力度。对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威胁人口多的重大隐患点,开展详细勘查,逐点制定落实监测及防治措施。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和群测群防管理系统。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市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对重大隐患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六)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坚持政府主导、规划优先的原则,做好“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和完善工作。组织实施《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后续规划》,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和计划,启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后续工作,妥善解决二、三期地质灾害防治遗留问题,重点加强对水位涨落引发的滑坡、崩塌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七)提高监测预报预警水平。加快建设省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应急指挥平台和远程会商平台。完善省级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公益性发布系统,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共享的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威胁人口多的滑坡、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带,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以村组干部和党员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的防灾知识及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临灾预警和避险应急能力。

  (八)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对重大隐患点进行严密监测,及时采取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等防治措施。对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加强对地下水开采管理,合理实施地下水禁采、限采措施和人工回灌等工程,在武汉城市圈内加强地面沉降和岩溶塌陷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各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经评估论证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工地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制定防灾预案,切实保证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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