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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1)


  (一)买卖、拍卖;

  (二)继承、赠与、交换;

  (三)抵债;

  (四)以房地产合资合作、作价入股;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解散、分立、收购或者兼并等改变房屋所有权归属;

  (六)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者仲裁机构裁决、调解等改变房屋所有权归属。

  第六条 房地产转让,交易当事人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不得瞒报或者不实申报。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后,交易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八条 集体土地上住宅所有权转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交易当事人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

  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房屋所有权转让,交易当事人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商品房销售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本条例所称的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根据建设工程规划开发建设并用于交易的房屋。

  商品房预售,是指开发企业将其建设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并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前依法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房屋竣工验收后,开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开发企业将已竣工并完成房屋初始登记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禁止进行商品房预售或者收取定金及具有预售款性质的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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