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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1)

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吉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经吉林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通过,吉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于2011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0月9日

吉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2011年7月29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含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抵押及房地产中介服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及其管理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税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转让(含商品房销售)、租赁、抵押等,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五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依法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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