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审核程序,加强督导检查。各市区要组织商贸流通、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部门抽调专人,联合对当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防疫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清理意见。要按照规定的项目和原则严格审核,填好每一个项目,签字人对审核意见要负法律责任。严格遵守“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坚决做到不遗漏、不徇私、不弄虚作假。对在审核清理中弄虚作假违规发放证牌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开展督导检查。
(四)加快工作进度,及时上报信息。各市区及各相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审核清理工作,及时上报审核清理工作进度。自4月份开始,建立工作信息旬报制度,于每月8日、18日和28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及《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旬报表》报市贸易办,市贸易办汇总后上报省商务厅。对于审核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反映,及早协调解决。对于审核清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报送,以便总结和推广。
(五)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引导媒体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加大对监管工作成效突出市区的宣传力度,曝光重大案件。对于经审核合格并换发证牌的企业,要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对于审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依法取消定点资格的企业,要通过媒体及时予以公告。要充分发挥12312举报投诉服务电话作用,强化社会监督。
各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订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到每一家屠宰企业),连同成立领导小组等情况,于4月15日前一并报市贸易办。
《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表》、《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旬报表》和《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主要审核依据》等表格材料可从商务部网站“工作通知”栏目中《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125号)附件中下载,表格中有关“依据”、“审核依据”增加《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
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