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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原与威海市以外城镇集体企业具有劳动关系的未参保人员,应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的户籍所在地为准,凡之前已具有我市城镇户籍且符合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四)已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自愿按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规定申请补缴,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的余额退回本人。
  (五)截至2010年12月31日,男年未满60周岁、女年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按规定正常参保缴费,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六)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原单位仍存在且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相应条件的,可按一次性补缴费用总额的20%左右给予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单位补助的资金不计入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规定的个人缴费账户。
  (七)办理时限。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政策规定,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措施。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施行,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逾期不再补办。
  七、工作要求
  妥善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抓紧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政策标准,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违反政策规定办理补缴纳入手续的,要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市区不得自行扩大政策范围,同时要高度重视,自行研究妥善解决原镇级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镇办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待遇等问题的处置办法。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辟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方便快捷服务,按规定建立补缴纳入人员信息数据库,做好资格审查、信息比对、缴费核定、待遇支付等相关工作。各有关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提供补缴纳入人员身份和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同时要负责做好政策解读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对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以解决。

  附件:
  1.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领取待遇标准参考表
  2.威海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
  3.威海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公示公告
  4.威海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申请参保人员明细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附件1
  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领取待遇标准参考表

  单位:元

补缴标准

55至60周岁

61周岁

62周岁

63周岁

64周岁

65周岁

66周岁

67周岁

68周岁

69周岁

70周岁及以上

月养老金标准

一档

补缴总额

62130

60630

59130

57630

56130

54630

53130

51630

50130

48630

47130

601

二档

补缴总额

50350

48850

47350

45850

44350

42850

41350

39850

38350

36850

35350

492

三档

补缴总额

38560

37060

35560

34060

32560

31060

29560

28060

26560

25060

23560

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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