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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在认定补缴纳入人员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应以本人原始档案为准,原始档案记载不清或缺失的,可参考下列原始资料: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三)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获奖证书、健康查体证、考勤表、企业集资凭证、个人借款借据等能证明身份的相关证件;
  (四)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资发放花名册),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五)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五七工”、“家属工”等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六)申请人配偶、子女和直系亲属档案记载等;
  (七)其他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原始资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符合条件人员,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申报时间原则限定在2012年4月30日以前。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证明本人1996年1月1日前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档案资料;
  5.申请人填写的《威海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
  6.在威海市以外城镇集体企业有过工作经历的,需同时提供原工作地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的未享受养老、遗属补助等待遇的证明。
  (二)审核。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核实出生时间、城镇户籍、工作经历以及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等相关情况。
  (三)公示。初审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威海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公示公告》,组织用人单位、单位主管部门或街道(镇)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四)审批和待遇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审核意见,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办理补缴纳入手续,发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待遇领取证。
  五、补缴办法和待遇标准
  全省统一制定补缴办法和待遇标准,共分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
  一档标准,补缴额62130元,月养老金601元;
  二档标准,补缴额50350元,月养老金492元;
  三档标准,补缴额38560元,月养老金383元;
  其中,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000元(具体补缴标准和月养老金水平见附件1)。
  六、相关政策
  (一)一次性补缴纳入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其相关材料整理立档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补缴纳入人员应按时参加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逾期未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停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五七工、家属工”主要是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石油、煤炭、化工、建筑、建材、交通、运输、冶金、有色、制药、纺织、机械、轻工、农、林、水、牧、电、军工等19个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和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自行组建的从事生产自救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被劳动部门录用、没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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