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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2012)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12〕2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粮食安全保障形势发展需要,结合全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实施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对《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2012年4月修订)

  一、考核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各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

  三、考核方式

  省人民政府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的中段和任期届满前(即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对其之前的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工作进行两次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10月底前,就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填写《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

  (二)评审。由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组织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和省农发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本单位负责考核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各市填报的《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进行复评考核。

  (三)抽查。由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和省农发行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四)通报结果。由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汇总全省考核结果,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全省。

  四、奖惩办法

  (一)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得分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省人民政府对任期中段和任期届满前两次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不合格者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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