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意见
(武政办〔2012〕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和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鄂国资分配〔2011〕3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是指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以及国有企业所办高等教育机构(如高职学院、职大、电大、夜校、函大、成人高等继续学历教育机构、党校等)。
(二)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具有相应职业资格,以及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前从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或者在上述职教、幼教机构中原来从事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原学校管理岗位上工作且在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前退休的,以及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后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退休教师。
(三)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办理内退手续的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教师和在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前从教育教学岗位上办理内退手续的教师,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享受当地政府所办同类教育的同类人员待遇。
(四)国有企业新增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有关待遇问题按照本意见要求落实。已实施关闭破产和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其关闭破产和改制前所办教育机构的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享受退休教师所在地政府所办同类教育的同类人员待遇。
(五)国有农场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按照本意见执行。
二、退休教师待遇标准
(一)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所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
(二)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实际发放高于当地政府所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实际发放额予以保留,仍按照现有资金渠道发放。
三、资金渠道和待遇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