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京建法〔201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2号),加强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综合改造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工程建设进度,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程序,打击违规行为
(一)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综合改造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2号)要求,本市1980年以前建成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的施工和监理企业,实行合格承包人名册管理制度。市、区县政府出资并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合格承包人名册》(以下简称《名册》)中依法选定工程参与单位。
(二)严厉打击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对于在综合改造工程中有串标、围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罚,并将其从《名册》中清除。
二、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联动机制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综合改造工程任务重、管理难度大、质量要求高、工期时间紧的特点,切实加强招投标工作的领导。要综合考虑工程规模、房屋结构形式、区域地理位置和工程实践经验等因素,科学确定综合改造工程实施责任主体,充分发挥规模效益;要科学制定本区县综合改造工程招投标工作计划。
(二)各区县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落实区县政府制定的招投标工作计划,会同区县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与招投标工作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同步联动的工作机制,强化招投标工作的调度,把握招投标工作节奏,细化每个项目的招标计划。要每周召开一次招投标工作例会,研究解决执行既定招投标工作计划时遇到的问题,推进项目进度。
各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将项目招标工作计划抄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招投标监管机构)。区县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指派专人,采取提前介入、靠前服务的方式,督促和指导实施责任主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提供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