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新(改、扩)建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景观路以及风景名胜区、重点功能区内部道路,应当实行管线入地,按照设计施工规范不能入地或者现场不具备入地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规范设置;其管线附属设施箱,应当采取入室等隐蔽方式设置。
第十三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施工图和相关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由管线权属单位投资并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城市道路建设单位或者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红线。
需单独设立管廊的管线工程,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还应当办理建设项目选址等手续。
第十四条 城市管线工程开工前,应当进行规划定位、放线。在沟槽开挖后、管道铺设前,经规划验线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章 城市管线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建项目库相关内容告知城市管线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管线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应当根据城建项目库和管线专项规划,拟订新建管线或者改造、迁移、废弃既有管线的初步计划,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管线专项规划和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申报的初步计划,编制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和城市管线建设。
第十六条 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管线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划要求同步投资建设道路附属管线土建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或者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预建沟槽、预埋管道或者预留通道。
对预建的沟槽、预埋的管道或者预留的通道,可以出售或者出租给管线使用单位使用,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因新(改、扩)建城市道路或者改造城市景观以及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既有架空杆线实施入地或者对既有地下管线进行迁移的,由道路工程、景观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由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按照原规模、原功能、原标准还建沟槽、管道等结构部分的土建工程。需要改造、提档、扩容的管线工程,增加的费用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在房屋拆迁、管线迁移工程量较小的重要功能区、开发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提倡建设地下管线共同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