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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


  (四) 健全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全面开展自查自报和统计分析工作。要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充实完善自治区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管理系统,纵向贯通各盟市、旗县(市、区)、每一户企业,横向扩展到全区各行业管理部门,形成各有侧重又统一衔接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过程记录和管理,使企业能够利用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对自查隐患、上报隐患、整改隐患、接受监督指导等工作进行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对企业自查自报隐患数据、日常执法检查和监管措施执行到位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对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各地区、各部门之间要及时沟通情况,实行有效监管。

  (五) 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要突出工作过程和结果量化,将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监管职责落实、企业底数掌握、重大安全隐患督办、日常执法检查、日常部署工作完成情况等作为考核指标,纳入对地区、部门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范围,提高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约束力。同时,要严格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对责任不落实、考核不达标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通报,严肃处理;对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三、加强领导,完善机制,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取得实效

  (一)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方案,周密安排,科学实施。要积极推动出台相关规定和办法,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明确职责范围、内容和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覆盖。

  (二)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夯实基础,特别是要落实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冶金有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点企业以及近年来事故多发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主体责任。要逐步扩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覆盖面,最终形成覆盖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三)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严格执行已经建立的重大隐患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效果评价和整改销号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在隐患排查、登记、检测监控、挂牌督办、整改、评价、销号、上报、统计、检查和考核等方面形成严格健全的制度规范。要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强制度的执行力和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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