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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系统为基础,以企业自查自纠隐患为核心,以完善监管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为抓手,以制定标准体系为支撑,以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为保障的一项系统工程,包涵了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明确细化的责任机制、科学严谨的查报标准及重过程、可量化的绩效考核机制等内容。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点工作任务是:

  (一) 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和完善“一岗双责”制度的通知》(内党发[2010]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4号)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明确排查治理程序,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促进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的形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部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督促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工作,各级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电力、质监、国土资源、煤监、国防科技、农牧业、旅游、水利、卫生、林业、教育等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内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要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切实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经常性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动态监控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分析,记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形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上报机制。对安全隐患治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 摸清底数,完善标准。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认真开展摸底调查工作,摸清企业的数量、规模、安全生产现状等基本情况,并根据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危险因素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等实际状况,制定和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标准和相应的管理办法,使企业知道“何时查、查什么”,从业人员知道“做什么、怎么做”,监管部门知道“管什么、怎么管”,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同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安全生产条件及同一类别不同安全生产标准级别的企业,逐步建立起“按类分级、依级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根据安全生产评级中反映出的隐患类别,开展不同类型的专项整治,在监管频次、监管内容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监管监察,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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