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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2]32号 2012年3月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用2年至3年时间,在全区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为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奠定坚实的基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要性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我区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共消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20100多个,对促进全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煤炭百万吨死亡率的持续下降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状况的普遍好转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有一些地区和企业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识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全面、不彻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不平衡。

  从安全生产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只有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放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体系上,超前采取措施,才能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最终实现安全生产。只有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才能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从更高层次上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系统,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使生产各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掌握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

  二、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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