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改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功能。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4000万元,用于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安排农村牧区金融支付服务机具补贴1000万元,用于推动农村牧区金融支付服务环境建设。(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实施)
6.大力改善农村牧区交通运输条件。全区拟投入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63亿元,其中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5.5亿元。(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实施)
7.加大农村牧区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力度。在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的同时,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新网工程”专项资金1亿元,较上年增加2000万元,重点支持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等民生工程建设。(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负责实施,自治区财政厅配合)
(五) 继续实施医疗保障工程
1.继续推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经费7122万元、嘎查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资金7400万元,支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盟市要相应安排配套资金。
2.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加大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力度,2012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经费由人均20元提高到25元,全区共需资金6.2亿元。其中,中央补助80%,剩余部分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分担,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4200万元。
以上2项工作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自治区卫生厅配合。
3.实施中央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2973万元,实施农村牧区产妇住院分娩项目、农村牧区妇女增补叶酸项目、农村牧区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项目、人间布鲁氏菌病防治项目、农村牧区改厕配套等中央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实施)
4.农村牧区医疗救助。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2800万元,较上年增加800万元,重点支持农村牧区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5.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2200万元,较上年增加600万元,重点支持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在全区范围内试点实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
以上2项工作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实施。
(六) 继续推进社会就业再就业工程
1.进一步加大就业和再就业支持力度。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就业补助资金2亿元,重点用于就业培训补贴、就业实训基地建设、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设立创业发展资金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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