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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2年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一) 继续深化各项改革。一是继续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完善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水利工程和城市供水价格。二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三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国有林场改革步伐,开展旗县林权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和森林保险试点等工作。四是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组建内蒙古民族艺术剧院。五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投资、社会事业、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为重点,继续清理、精简和调整审批事项。

  (二) 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一是努力扩大招商引资规模。跟踪落实与东北三省、京津冀晋、江浙沪等省市签署的各项合作协议,推动合作向纵深方向发展。争取引进国内(区外)到位资金3300亿元。加大外资引进力度,力争直接利用外资达到40亿美元。二是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坚持以质取胜和市场多元化战略,积极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增加先进技术和紧缺农产品进口,外贸进出口总额增长20%左右。三是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抓好满洲里、二连浩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扩大和深化与俄罗斯、蒙古国在资源能源领域的合作,增加资源性产品进口规模。

  九、全面落实国务院《若干意见》精神

  国务院《若干意见》是促进我区科学发展的重要政策性文件,要全力推动《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扩大政策的支持效应。

  (一) 加强与国家各部委的对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若干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129号)要求,分门别类制定与国家相关部委的对接工作方案,确保我区的要求能够充分反映到国家各部委的支持政策中,确保国家各部委的支持政策能够细化到具体的项目和资金上。

  (二) 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全面落实好《若干意见》中涉及到的重大项目,对于已开工的项目要积极争取国家投资,加快建设进度,尽早发挥效益;对于未开工的重点项目,要继续加强前期工作,争取尽早批准开工建设。

  (三) 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细化分解目标责任,成立专门的督促检查工作组,对各地区、各部门落实《若干意见》的进展情况开展经常性督促检查,并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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