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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义务植树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市绿化委员会负责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及驻市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

  (二)临河区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农村居民的义务植树工作。

  (三)其它旗县及农垦局绿化委员 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义务植树工作。

  (四)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义务植树工作。

  第七条 单位职工由本单位负责组织参加义务植树活动。个体工商户、 城市居民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农村居民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第八条 实行义务植树基地化。临河区在城区20公里范围以内创建义务植树基地,其它旗县在旗县所在地10公里范围以内创建义务植树基地,有条件的镇(苏木)在镇(苏木)所在地5公里范围以内创建义务植树基地,有条件的村(嘎查)在村(嘎查)所在地2公里范围以内创建义务植树基地。

  第九条 各旗县区及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义务植树基地所用土地并负责渠系配套、土地改造等基础设施工程。

  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种苗,并保证种苗质量。

  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技术指导。新闻媒体单位负责宣传报道。

  第十条 每年的四月份为全市义务植树月。

  第十一条 市、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总数,将义务植树任务书下达到单位,任务书主要包括义务植树具体时间、地点、任务量等,并在媒体上公布义务植树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报名电话。

  第十二条 实行义务植树责任制。各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义务植树的责任人, 义务植树的任务一定三年不变, 责任单位负责栽植、 管护、 成活。

  第十三条 义务植树检查验收及后期管护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义务植树的成活率、保存率和抚育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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