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双河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义务植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巴彦淖尔市义务植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增强公民国土绿化意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全国人大《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
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规定劳动量的植树任务,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整地、育苗、抚育、管护等绿化任务。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是指男18至60周岁、女18至55周岁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已满11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的参加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主的绿化活动或者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
对法定不承担植树义务而自 愿参加义务植树的, 应当予以鼓励。
第四条 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义务完成相当于一至二个劳动日的义务植树相关活动。
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植树组织领导工作,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旗县(区)绿化委员会组织编制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市、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制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