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并受委托组织上级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代表因故不能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应当请假。
第十五条 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协助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
代表小组推选组长、副组长。组长、副组长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代表小组活动计划,主持代表小组活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大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
各级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六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不在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辖区内工作、居住的代表,到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参加代表活动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七条 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应当参加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
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人员应当如实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提出约见,由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安排;乡级人大代表提出约见,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负责安排。
第十八条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第十九条 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成的报告,县级以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乡级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在3个月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