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不列为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
第八条 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乡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按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十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候选人;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候选人提出意见。对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省、州(市)人大代表参加表决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乡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副主席、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
第十二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可以表示弃权。
第十三条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
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