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表决;
(五)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
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
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宣传、贯彻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六条 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大代表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请假。
第七条 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在大会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