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缓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生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市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养标准
从2012年1月起,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按以下标准执行: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34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2400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32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2200元。
二、经费筹集和管理
五保供养经费由市、县、乡三级按比例承担。其中,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泰安高新区和泰山景区按市、县、乡1:5:4的比例承担,岱岳区、宁阳县和东平县按市、县、乡2:4:4的比例承担。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足额筹集供养资金,并按规定筹集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做到专款专用,保证供养经费落实到位。
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