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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泰安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由高新区财政部门代扣后纳入本级国库政府性基金管理。
  泰安高新区由地税部门代收的保障金,仍按现行征收体制执行。

  四、保障金征收程序。每年3月,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联合下达《关于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知》。4月底前,属于市直征收范围的用人单位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上年末单位人员工资表》,有残疾职工的单位持在岗残疾职工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市残联(教育就业部)进行年审。逾期不参加年审,或不按时提交有关审核资料的,按单位无残疾职工认定。市残联(教育就业部)根据年审情况计算出各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于每年5月底、6月底前分别送交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五、保障金征收时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定期缴纳。每年7-9月为地税代收保障金时间;每年7月、11月为市财政局代扣保障金时间。对既不属于地税代收又不属于财政代扣的部门、单位,驻泰省属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的保障金,每年7-9月由市残联组织征收。

  六、保障金征收使用票据。地税代收的保障金,使用地税部门印制的税收票据;其他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使用由山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专用票据》。

  七、保障金征收来源。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

  八、处理措施。对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数额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处理措施。对既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按照市政府的委托规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使用,按照《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和《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政〔2008〕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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