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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及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工作,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深入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基金。征收范围:市直及驻泰省属以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征收实行属地管理。驻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的市属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由市级征收;驻县(市)的市属及以上单位由县(市)征收。

  二、保障金征收标准。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足额缴纳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
  保障金征收计算公式:应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上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末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三、保障金征收办法。企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所属地税部门代收。自2012年起市直机关、全额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财政局代扣。对既不属于财政代扣又不属于地税代收的部门、单位,驻泰省属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保障金的征收,由市残联组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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