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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机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机化专业服务组织提质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基本原则
  (一)把握条件、依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规范化建设的法律依据。提质工程要按照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机实际,在规章制度、社员组成、运行机制、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继续做好规范化工作。通过规范化建设,促进服务组织建立内部决策机制、健全财务和盈余分配等制度,增强服务组织发展活力,为提升农机化专业服务组织发展夯实基础。
  (二)有序引导、分类推进。坚持尊重主体原则,遵循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方针,根据农机化专业服务组织各自的实际运行情况,按照《宁波市农机化专业服务组织提质工程建设标准》(具体见附件),进行分类排序、统筹安排、逐步规范、分级提高、稳步推进。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服务组织提质工程要突出“提升”和“规范”二个重点,着重在规章制度的建立,经营服务机制、基础设施、农机装备、服务领域和规模的拓展等方面做好完善提高工作,注重通过组织创新、机制创新和服务方式创新,不断提高农机服务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组织化和规范化程度,大幅度提升粮食生产功能区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和农业机械化水平,大力提高农机化专业服务组织的辐射带动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规章制度。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在完善农机化专业合作社的章程、财务管理、决策议事、社员管理、生产经营、档案管理等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各类农业机械的作业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机具维修保养、机具操作使用管理、安全生产等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以及经营服务管理制度。
  (二)明晰股权。农机化专业合作社成员结构中,农民(农机人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合作社社员股金认购份额和认购股金的出资方式要明晰,并向社员核发社员证(股权证);股权配置要合理,生产(作业)社员的股权应当占总股权的50%以上,单个社员的股权不得超过总股权的20%。
  (三)规范组织、管理民主。建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严格按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应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社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作业量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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